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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9/27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体育总局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该文件是对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拓展和延伸。我省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在此基础上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等4部门共同努力,迅速开展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届意见,最后形成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

我省这个《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国家96号和37号文件精神,也是细化落实我省44号文件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对于我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起草把握的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二是坚持不突破财政预算。在现有财政预算安排的范围内,选取典型项目,能够交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项目坚决实施政府购买。三是坚持有序推进、动态调整。重点选择操作性强、承接主体成熟的服务项目先行实施,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推开。四是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促进。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不断培育和优化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三、《意见》重点内容的解读

《意见》主要是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目标、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督监管、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关于发展目标:我省总体上与国家保持一致,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2.关于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等。实际上就是三大块,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

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承接主体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它的监督制度,有比较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的机构和制度。二是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三是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良好的记录。四是三年内来没有重大违法的记录。

3.关于购买内容:一是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服务内容。二是符合市场化,市场能够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内容。

我们制定实施意见的同时,还制定了一个面向全省具有指导性意义和方向性的购买目录,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公益性的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是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是民办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我们坚持起草文件和落实项目同步进行,省直 4部门按照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共同确定了省直部门2015年和2016年的重点实施项目。这样可以确保文件出台的同时,马上就有相应的项目可以实施。

4.关于资金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购买的资金要列入财政的预算,这个预算有两个来源,一是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已经安排的,二是专项资金预算已经安排的,包括部门预算里统筹安排的资金可以是我们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将来要随着我们服务内容的逐步扩大,在《意见》里面也专门提到了,要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投入的力度。这实际上也指出了未来财政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即一个是既有部门预算里面有的,另一个是将来随着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也会不断加大。

四、《意见》出台后我省的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培育市场。重点是培育和规范承接主体尤其是文化类社会组织,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广PPP模式,优先吸收社会资本加入公共文化服务。二是制定服务标准。我们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考虑群众需求,细化各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操作上更规范,质量上更有保障,也更加有利于评价和监管。三是加强监督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严格价格管理,确保采购公开透明。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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