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一)制定政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国家战略。从2008年6月起,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继出台,明确了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尤其是《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对全市各区、县(市)开展专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各区、县(市)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二)制定政策是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
一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已经启动,并成为今年乃至今后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实施科技体制改革,我们将以鼓励和引导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为重点,以资助专利申请和支持专利技术实施与转化为切入点。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的客观需要。主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尤其是针对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驱动发展的措施等任务,更有必要在资助专利申请和鼓励专利转化等方面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三是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举措,立足部门职能,从鼓励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引导创新、支持创新。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涵盖了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额度、申报条件和程序,以及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
(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
1.申报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PCT专利申请。
(2)专利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址必须为本区行政区域内。
(3)申请资助对象为个人的,应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4)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5)其他需要资助的。
2.资助标准: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每件资助500元;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对于涉外专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且通过国际初步审查的,资助限额为每件4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对其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每件资助1500元,剩余款项待其授权后给予资助。
(2)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对其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申报材料:
(1)区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缴费凭证(申请费收据,发明专利申请还需要提供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5)资助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助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PCT专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相关证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4.特别说明
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获得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关于专利技术转化补助
1.申报对象及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2)转化项目拥有有效专利,原则上为近5年获得授权(或签订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的专利,且该专利技术为项目的实施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
(3)专利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4)转化项目具有相关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地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5)从事的产业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
(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明专利转化项目、由多项专利技术支撑的项目。
2.补助标准
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一般为5万元;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按照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但每个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对毕业5年内且创业满1年的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对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补助资金再增加3万元。
3.申报材料:
(1)区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专利权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征集、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技术评审、财
务评审,由专家或评估机构提出评审意见;
(3)区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
建议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支持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给予区专利技术转化补助资金,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三、几点说明
(一)基本概念
1.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3.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本办法中的中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操作时间
对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转化补助等相关工作,原则上每年各进行一次,相关事宜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解释权
本办法由大东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72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