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将按以下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一)刑事诉讼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和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人员案件补贴为600元。
(二)民事案件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援助人员案件补贴为700元。
(三)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律援助人员案件补贴为800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即进行刑事辩护又代理民事赔偿的,每件按800元到1000元给予补贴。
(五)关于撤诉案件的补贴标准,刑事案件撤诉的,每件400元;民事案件撤诉的,每件500元。
对于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后,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工作,当事人又撤诉的,不予补贴。法律援助人员愿意继续办理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优先指派。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在卷宗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七)结案卷宗的内容包括能基本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类文书和案件材料。
(八)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交复核人复核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并领取办案补贴。
(九)本办法在执行中,遇有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2009年3月1日以后受理的援助案件,适用本办法核发办案补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