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二孩生育登记单》办理

发布时间:2016/9/27

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未怀孕者五份)
2、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书(申请人手写按手印)
3、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村)出具。一方为外省、市的,须提供户籍地社区(村)、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上要有证明人姓名。4、一方为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需有单位的红章有效
5、双方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子女页(含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如无法提供子女页复印件的本人写声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出示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子女为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8、原配偶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第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办理或无法提供本人写声明)
10、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需提供退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1、近期(一个月内)医学妊娠诊断证明原件
12、未孕的到大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妊娠检查
13、公示回执。有单位的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户籍地社区(村)出具,单位出具的不加盖户籍地章(户籍地为同一地区的一份即可)。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区(村)初审并公示 → 街道审核 → 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