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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6/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三)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八)参与全区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本级

2. 沈阳市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以及住房保障支出。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为851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万元。我们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反应司法行政事务支出。监狱和劳教方面的支出不在此科目反应。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司法)(项)::

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司法)(项):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

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司法)(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

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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