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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告

发布时间:2017/5/2

为进一步贯彻省、市有关安全管理会议精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即:自查排查阶段6月7日至6月22日,检查阶段2013年6月23日至2013年7月8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排查范围。 且重点对以下房屋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一)已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
 
(二)使用年限三十年以上住宅房屋,使用五十年以上非住宅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过30年,但是承重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的,基础出现变形的,木结构出现腐烂的,钢结构构件锈蚀严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现酥裂的;
 
(四)房屋投入使用后曾经进行过房屋拆改的;
 
(五)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明显增加荷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D级危险房屋内的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二)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三)房屋是否出现结构裂缝、沉降、倾斜等危险征兆;
 
(四)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是否经过批准,对房屋安全影响程度如何;
 
(五)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过其鉴定年限;
 
(七)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三、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一)对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使用的房屋,要立即进行加固、修缮处理;
 
(二)对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影响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设立警示标识、警戒线,派专人巡视;
 
(三)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各城区、开发区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下达撤离通知书,一律不得使用和居住,并及时组织拆除;
 
(四)未经审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设计荷载、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安全的,限期恢复原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五)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装饰装修的,立即停止施工,施工部位影响房屋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四、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和使用人为本次危旧房屋检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身房屋安全的自查整治解危工作; 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对使用的房屋进行自查整治;直管公房的管房单位要对管理的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以上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五、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进行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六、全社会要对房屋安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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