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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民医疗救助的主要条款

发布时间:2016/12/9

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且家庭月收入人均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特困职工家庭; 
四、持有《吉林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重点优抚对象; 
七、三老人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九、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特殊病种疾病: 
一、重性精神病; 
二、重度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 
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申请和审批: 
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能证明申请人是医疗救助对象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及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凭证; 
六、已参加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特困职工,需提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待遇的凭证; 
七、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八、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残疾人证件; 
九、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含公示期)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医疗救助核报范围: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核减以下费用后,按照救助标准核发医疗救助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重大疾病救助的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报和补助的费用; 
三、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四、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市和县市区总工会给付的医疗互助保障金; 
六、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人医疗补助; 
七、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医疗补助; 
八、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九、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 
十、其他临时医疗补助资金。 
医疗救助金1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发放,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以上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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