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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7/5/10

1.办理机构: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2.办理地址:长春市西康路42号                    
3.联系电话:0431-85679959  
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如果需要调查取证或研究解决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申办资格: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

(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

(七)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以及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办材料:

1、填写完毕的《企业职工工伤审批表》;

2、发生工伤时首诊医院的诊断、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

3、见证人、旁证等其它所需的辅助证明材料;

4、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5、职业病的申报在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审批表》后,还应附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书》,并在申报时带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以备核查。

7.办理依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9]266号)、《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劳[1997]12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60号)。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流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然后单位组织调查,形成事故报告,并附证人证词等相关材料,交由工伤认定部门按规定进行核查审批。对单位申报需要调查的,及时组织人员到达工伤发生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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