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省人社厅出台《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7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善,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以下47种行为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行为: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报检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4、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6、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保险待遇的;
7、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8、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9、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名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10、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11、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伪造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2、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13、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14、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1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6、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17、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18、挂床住院或将可将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入院的;
19、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20、违反医院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21、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22、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2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24、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25、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26、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27、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8、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2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伪造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五、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30、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等;
31、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2、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33、工亡职工直系或者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3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六、生育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36、医疗服务机构不按规定验证参保个人身份导致他人冒领就医的;
37、医疗服务机构以变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38、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3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40、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1、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42、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43、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44、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5、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46、未按异地就医规定,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
4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如发现以上欺诈骗取行为,可以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实名举报。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