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净化城市环境,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经营殡葬用品,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者占道经营。
三、禁止制作、运输、销售烧纸、纸人、纸牛、纸马、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五、倡导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网络祭祀等新型祭扫形式;大力提倡用鲜花替换烧纸等文明祭祀方式;宣传鼓励群众选择树葬、花坛葬、壁葬、海葬等绿色环保的生态葬法。
六、在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祭祀活动,应当按照殡葬服务单位相关规定进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为从事祭祀活动的群众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条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者占道经营的,由工商、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制作、运输和销售烧纸、纸牛、纸马等封建迷信用品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公共场所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予以劝阻,并责令清除烧弃物、抛撒物,对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罚;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