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按照《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庭院绿化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
禁止下列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的树木;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向庭院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移植、砍伐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