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局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相关精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做出如下决定:
(1)《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时取消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针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不需要公示,由系统根据录入身份证号等信息自动审核比对认定登记。
但是强调“家庭户口”不需公示和填表,但必须出据公安部门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到区政务大厅25号窗口,另外还要填写《家庭户口认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盖社区、街道两级劳动保障章和经办人签字,由区里统一去市局认定大龄身份。
(3)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仍然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4)外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