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区换发、补发《烈士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区、市和省民政厅审核后,凭所执《革命烈士证明》换发新的《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烈士直系亲属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经区民政局参照《烈士英名录》等资料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核补发。
4.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5.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依据
(一)原执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1983年《革命烈士证书》换发存根;
(三)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四)《烈士英名录》有记载,并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五)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六)其他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三、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换发《烈士证明书》原则上按原执证人填写,如原指证死亡,经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执证人(执证人确定原则与补发《烈士证明书》)。
(二)补发《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的(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即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不痛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有其协商确定一名执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四、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时间和程序
(一)、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时间至2014年10月1日结束。
(二)、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程序:
1、烈士直系亲属向其户籍所在地镇、社区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2、镇、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换、补证条件的,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烈士证明材料、执证人资格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报市民政局复审后上省民政厅。同时,区民政局对审查、核实后的烈士和烈士遗属信息,要及时更新完善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4、省民政厅对上报的材料复审后,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上签意见,并对《烈士证明书》进行编号、填写、登记、打印。
5、《烈士证明书》由区民政局负责取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