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为做好2013年度省级扶残助学金发放工作,根据《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吉残联发[2010]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过期不补。
二、申报条件
(一)残疾人学生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入学前系本省常住户口;
2.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2013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独立学院接受本科或本科以上正规国民教育。
(二)贫困残疾人子女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入学前系本省常住户口;
2.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2013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独立学院接受本科或本科以上正规国民教育;
4.家庭经济困难,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家庭。
三、申报材料
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的申请人,需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报《吉林省省级扶残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持4张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
2.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录取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三联单);
4.学生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要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残疾人子女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
2.父亲(母亲)的第二代残疾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
3.本人与父亲(母亲)关系户籍证明原件;
4.入学通知书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录取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三联单);
5.学生证(用于初审)和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要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6.《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印件。
上报材料一式4份,统一尺寸为A4纸大小。
四、审核程序
(一)初审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接受本辖区内残疾人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省级扶残助学金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汇总并填报《吉林省省级扶残助学金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按要求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属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复审
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涉及的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在中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给予校验。复审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三)终审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上报材料进行终审。汇总后报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
扶残助学金制度是经省政府同意,为了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而设立的,是残疾人群体应当享受的一项优惠政策。各地要对扶残助学金发放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核
各地要选派精干人员负责扶残助学金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时限,将省级扶残助学金材料逐级上报。上报材料要统一纸张大小、统一装订顺序,涉及复印件要字迹清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对各地审核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省残联、省财政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扶残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和家庭贫困的残疾人子女都能享受扶残助学金的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