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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30元。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六)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农业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实施步骤为:

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2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13年1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城镇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2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13年1月份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农村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农村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有关要求

这次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办的一件好事,是建设幸福长春,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此次工作。要根据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城乡低保家庭及因城乡低保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各县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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