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08]2号),为继续做好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含无房户)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符合法定年龄,并经自愿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非农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在10800(含108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二)在吉林市六个城镇化示范区(孤店子示范区、金珠示范区、越北示范区、南部新城、岔路河示范区、北大壶示范区)内,失去原有耕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居住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户口,符合申请条件,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
2.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居住的;
3.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4.已经享受到廉租住房或廉租公寓实物配租的。
二、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考虑家庭人口及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因素,采取差别化动态管理,发放部分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三、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农民家庭到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吉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复印件一式两份存档。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必备材料);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最低收入家庭的《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必备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房屋证或房屋承租证、住房租赁协议(必备材料);
4.申请人在吉林银行自行开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用存折(必备材料);
5.拆迁产权调换证明或补偿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等与住房相关的证明;
6.农民家庭需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的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及时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程序及时间如下:
(一)街道初审、公示(2013年4月26日——5月16日)。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作为此次租赁补贴的对象。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保障家庭信息档案。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2013年5月17日——5月19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初审合格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复审(2013年5月20日——6月20日)。区民政部门对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的保障家庭信息档案进行提交处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公示(2013年6月21日——6月28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后,对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的保障家庭信息档案进行审核提交处理;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人情况在区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此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五)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2013年6月29日——6月30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的全市保障家庭信息档案进行审核处理;将各区上报的申请人情况汇总备案,并在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长期向社会公开。
(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2013年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需在吉林银行自行开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用存折(不得销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存入发放对象的专用存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仍使用原存折。
2013年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于6月、11月分两次发放。
五、建立廉租住房定期复核年审制度
2013年9月,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通过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调整,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调查。如发现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按《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关于2012年已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的相关规定
2012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核查不符合2013年度条件的,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2年参加过廉租住房抽签选房,但由于其他原因放弃实物配租的家庭,经核查符合2013年度条件的,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此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附件:
房屋的认定、房屋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口的确认
一、房屋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房户的标准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正在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将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满5年的;
2.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其中一方或双方有住房的;
3.父母住子女住房,或子女住父母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有住房的;
4.购买过房改房,因离异造成无房的不满3年的;
5.将家庭中唯一一套私产房(有产籍或无产籍)出售造成无房不满5年的;
6.正在动迁尚未安置的;
7.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
8.享受过住房货币化补贴,不满10年的;
9.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备案的;
二、房屋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无籍房屋和承租的公产房);
2.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其中一方或双方有住房的,按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计算面积;
3.子女住父母住房或父母住子女住房的,按子女或父母的住房计算面积;
4.正在动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满10年的,以动迁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5.购买过房改房且无其他住房,因离婚造成无房不满3年的,按购买的房改房计算面积;
6.已出售的私产房(有产籍或无产籍)或转让承租权的公产房: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家庭人口的确认
持《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按常住人口计算(以2012年12月31日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补贴资金发放按民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