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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烈士子女审查工作的几点说明

发布时间:2016/8/5

对部分烈士子女审查工作的几点说明

 

    在部分烈士子女审查工作中,各地陆续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各单位注意把握:

1.关于烈士身份的证明问题

《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烈士身份的凭证;如烈士证明书丢失,须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当地烈士英名录或档案记载出具书面证明。

2.关于烈士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退休并享有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属有工作单位;其它人员视为无工作单位。

3.关于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问题

首先,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派出所无法证明的,由村委会(社区)及两名以上相关证明人出具证明。

4.关于享受补助的子女数量问题

凡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无论几人)均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5.关于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认定问题

各地对申报人18岁以前享受定期抚恤金没有记载的,视同未享受过;对目前正在享受烈属定期抚恤金的,各地要认真进行排查,已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要及时减员(优抚对象信息状态栏填写取消),对其中符合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可纳入这次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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