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原望的下列人员:
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5、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 发放程序
1、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档案、身份证到就业服务局开且原国有企业身份证明。
2、 领取到原国有企业身份证明后另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3、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送的材料后,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逐一登记造册,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区就业服务局审批,经审查认定符合符合条件者由区就业服务局签发《再就业优惠证》。
4、 区就业服务局将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返回劳动保障事务所,再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返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后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