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三轮车(四轮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问题非常突出,已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广大市民强烈要求,公主岭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取缔三轮车(四轮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严厉查处此类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经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四轮电动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生产、组装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查处;对所有现行市场销售的车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核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核查,对以前列入产品目录,现已取消的,一律禁止销售;对无许可生产、销售各类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非标车辆无法在本地范围内登记和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二、禁止任何人驾驶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从事非法客运运输行为。对无证运营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驾驶人,无条件取缔;对经劝导不愿退出运营的,将强制停止其运营行为。交通部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将扣留车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责任。
三、严禁驾驶非法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非法车辆包括: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凭证或私自改型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公安部门发现以上非法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将扣留车辆,并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严格处罚。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并处治安拘留;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治安拘留。
四、严厉查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乱停乱放、闯红灯、闯禁行、逆行等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以上所述三轮车(四轮电动车)类型包括:普通燃油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四轮电动车。
以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