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救助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包括本市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城乡居民: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参照《长春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5、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
二、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包括哪些救助方式?
答: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包括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方式。
三、长春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是多少?
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救助封顶线为11000元/人。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人员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超出封顶线的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四、长春市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门诊救助政策?
答:将日常救助调整为门诊慢性病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和一般慢性病救助。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年救助封顶线为16000元/人;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报销,超出封顶线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下列慢性病的,根据病种给予定额救助:甲类:患造血系统疾病、癫痫、精神病、风心病、肺结核、肝硬化的救助对象,按5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乙类:患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胰腺炎、乙肝、糖尿病的救助对象,按4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丙类:患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冠心病、哮喘、胃炎的救助对象,按3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每半年审批一次,封顶线为1000元/人/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五、长春市哪些困难群体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答: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对城区和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及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倍、在变卖除维持基本生活必须品外家庭财产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扣除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临时救助。
六、长春市临时救助政策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或参合的,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部分报销50%;未参保参合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额费用80%计算,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部分报销50%。临时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