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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胎儿性鉴别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4/2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职业资格。

此外,《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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