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4/25
(1)离开户籍地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2)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配合现居住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失败的,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义务按照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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