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应当提供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一胎生育情况证明等,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前申报,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夫妻双方各发一证,首次办理免费。
1.十八周岁以上未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2.夫妻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现存活一个,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3.夫妻生(养)育一个子女后离婚,双方均未再生育,一方要求办理光荣证的,须出示双方离婚前后的婚育情况证明。
4.未生育过子女的单身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5.夫妻一方为外国或港、澳、台人员,生育一个子女落籍国外或港、澳、台,国内一方要求办理光荣证的,须出示外国或港、澳、台公民一方的相关证明。
(二)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
1.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公民,即使其亲生父母曾经办理过光荣证,也不具备独生子女身份。
2.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收养的孤儿视为独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