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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单

发布时间:2016/12/8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凡具有吉林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居民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个人实缴标准是多少?

    (一)缴费标准

    1.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2.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政府补助及个人实缴标准

     1.对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不缴费。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个人不缴费。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个人实缴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不缴费。

    4.低收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个人实缴100元。

    5.其他非从业居民参保,个人实缴160元。

    6.对于参保的普通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实缴30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温馨提示:

1、2013年1月6日起,正常续保缴费的普通居民,携带医保卡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缴费网点缴费。其他人员如低保人员、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需要修改身份(如当年满60周岁的居民)仍需到参保社区办理续保手续。

2、参保居民如中断缴费,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最多补缴三年),同时在补缴费用后三个月内停止享受一切医疗待遇,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3、2012年7月1日起没有按首次参保时间续保缴费的人员停止医疗待遇三个月,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可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待遇。集体参保的学生、儿童还可享受门诊意外伤害(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的医疗待遇。

    四、城镇居民医疗待遇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一)居民待遇标准

       1.城镇居民医疗费(包括门诊大病、住院和转诊转院住院医疗支出)设最高支付限额,在年度内医疗费累计为60000元。

  2.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设起付线标准,起付线标准按区级(含区级以下)、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次为300元、600元、900元。    ·

    3.城镇居民医疗费在区级(含区级以下)医院、市级医院(·含市级专科医院)、省及省级以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65%、50%。

    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费用支付比例与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4.门诊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费用和肝、肾、心脏、骨髓移植后抗排异医疗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不分医院级别),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保险报销55%,个人负担45%。

    5.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连续参保时间每满5年为一段分段累计,住院报销比例,每段增加2%,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

    (二)学生、儿童和未满18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标准

           1.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在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2.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按在三级(含以上)、二级(含二级专科)、一级(含以下)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以下比例支付:15000元以下医疗保险报销70%;15000-30000元医疗保险报销80%;3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保险报销90%。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本人或亲属向市医保局申请,报销比例80% (最高补助额为5000元)。

    五、城镇居民参保到哪些机构办理?如何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一)参保办理机构

    1.居民参保(不含在校学生、儿童)由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手续

    1.城镇居民参保: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证件(红底或蓝底)照片2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2.享受特殊补贴的参保人员:需持补贴审核手续进行参保登记。低保人员参保凭民政部门的证明;残疾人员参保要凭残联的证明。

    3.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两个月后到参保经办社区领取社会保障卡。

    4.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参保信息的,带户口本到原参保社区办理迁出或信息变更手续,迁出人员再到迁入社区办理迁入手续。

    (三)续保手续

    续保:是指已经办理过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须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其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续保缴费:2013年1月6日起,正常续保缴费的普通居民,携带医保卡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缴费网点缴费。其他人员如低保人员、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仍需到参保社区办理续保手续。如续保人员发生补助身份变更,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变更补助身份后,打印续缴费通知单到吉林银行缴费。

    六、参保居民就医及转诊有哪些规定?

 1.参保居民可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医院就医。

 2.门诊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以便医院核实患者身份并录入费用信息。因特殊情况没有携带社会保障卡,应向医院说明情况,并于二日内将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交给医院办理补录手续,否则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

 3.患者因急诊(如脑出血、心梗、休克等疾病时)需就近到医保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出院后持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医疗收据、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所属区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4.在我市不能确诊的疾病、已确诊但在我市治疗困难或治疗手段欠缺的疾病,可转上级医院治疗。

 5.需要转往上级医院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中的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吉林市儿童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监督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转院。

 6.转诊人员报销医疗费所需资料:提供转院审批单、门诊病历原件、处方、有效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加盖有效印章的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出院小结、首次病程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单、各种检查报告单、手术患者还需提供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单)。城镇居民转院医疗终结后,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转院医疗费。

    7.传染病实行归口治疗。结核病患者由市结核病专科医院诊治,其他传染病急性期需住院治疗的,由市属传染病专科医院接诊治疗。

    8.精神科疾病到市属专科医院就医。    .

    七、参保居民在就医时有哪些规定?

吉林市医保局            地址:吉林大街128-1号

咨询电话:62489837   62489816

昌邑区医保中心           地址:解放北路通潭西区

咨询电话:63959575

    注明:参保的城镇居民,可在悬挂有“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牌匾的医院就诊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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