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办理篇
现役军人立功优待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家属持立功喜报等相关材料到县(区)民政局优抚股登记办理,按所在具区规定的标准优待。
评定革命烈士程序
第一步,牺牲者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批准革命烈士的报告,并附牺牲者的详细事迹、有关证明材料、《革命牺牲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
第二步,由区、县(市)民政局代区、县(市)政府审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由区、县(市)
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批准革命烈士报告,同时附所有材料;
第三步,市民政局代市政府审核上报的材料,调查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批准革命烈士的报告;
第四步,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政府行文批复;
需要提醒您的是,评烈所需材料包括牺牲者遗属或基层组织要求评烈的书面申请;有关牺牲者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证明材料及牺牲人员生平事迹;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评烈请示;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评烈请示;《革命牺牲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犯罪现场勘查笔录;死亡鉴定书;司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判决书。当事人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立功原件。
参战(参试)人员认定
全省部分军队参战(参试)人员身份审核认定,需先登记,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参战(参试)立功受奖证书,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原件由村委会(社区)审核后,将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辽宁省部分军队退役参战(参试)身份认定审核表》。村委会(社区)将上述材料整理好,材料按照《审核表》、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的顺序,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上报县级,进行部分人员认定身份,会审确认和公示,填表统计、采集数据,建立档案;上报市级审批,组织参试人员体检,审核材料、打印证书即可。
优待发放篇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享有优待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人的110%,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年底一次兑现。
重点优抚对象优待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待遇和补助费。“三属”定期抚恤、残疾军人定期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期补助、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定期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属”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他们的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形式。由区县(市)负责办理,材料齐全,随到随办。定期抚恤补助,享受抚恤补助人员,由区县(市)审查上报,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残疾军人抚恤
现役军人根据不同致残性质,享受标准不同的残疾抚恤金,因战高于因公,因公高于因病。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遇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