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全面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
第二章 资 格 确 认
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严把握政策,依照国家和省级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相关界定、规定进行资格确认;
(二)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务求齐全完备,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为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五)对不能明确界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人员,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待资格确认完成后方可纳入。
第四条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章 确 认 程 序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个人申报;
2、村级评议并公示;
3、乡级初审并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与报送;
6、地级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备案。
第六条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人双方或单方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计生专干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在《申报表》上签字。
第七条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并公示:
(一)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拟新增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主要核实其婚史、生育史、子女存活、户口迁移、扶助对象死亡等情况。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联系。
(二)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村(居)委会议,重点审议: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扶助对象退出条件是否具备等。
(三)村委会评议通过后,将本年度新增、退出对象核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集聚地及拟扶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附件4),张榜公示十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退出原因以及举报电话等。
(四)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并上报
1、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本年度申报但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2、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要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5,一式三份,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八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并公示: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核查(见面率要达到100%)、走访群众、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得出调查结论,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表》(附件6)。
(二)初审的拟新增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级政务公开栏、乡(镇)街集市及闹市区公示十天,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三)公示无异议后,乡级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的拟新增扶助对象要上门核实,严格查证,进行重新认定,确保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
(二)将审核通过的拟新增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对象名单,以各乡(镇)街分别填写,在乡村级政务公开栏、村民小组、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十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人口计生主管局长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另两份《申报表》、《退出审批表》返给乡、村存档。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每年4月2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特扶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扶助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登录国家奖扶系统,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同时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5月4日前,报送信息。县级人口计生局由国家奖扶系统下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汇总本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件8),县(市)由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联合行文,区级由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联合行文,由地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9),地级备案。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地级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市人口计生委依据《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组织相关人员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内容:①资格确认是否履行规定程序;②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③资格确认是否准确等。
第十四条 每年2月28日前,奖励扶助指纹识别管理系统的采集、比对:
(一)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年度新增扶助对象的指纹采集和上年已享受扶助对象的指纹比对工作。
(二)对于当年新增扶助对象,由县(市)区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到各乡(镇)街进行活体采集的方式获取指纹。
(三)对于上年已经纳入系统的扶助对象,视情况可采取活体指纹比对或捺印指纹比对方式进行。捺印指纹比对不一致,重新发放捺印卡片或与活体指纹比对,如仍未通过,取消本年度扶助资格;对流动、外地居住或探亲访友等扶助对象,按约定内容采取视频或拍照等方式证明存活状态,确定其扶助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管理、开设专户、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资金发放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以本人申报年龄为起点发放,以前年度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40%;地级、区级财政各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10%。
第十八条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开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各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9),代理发放机构要为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办理存折,待各级财政承担特别扶助资金到位后,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划拨资金后,应在7日内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件10)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局,由县级人口计生局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由乡级计生办人员到县级人口计生局领取存折,统一发放,扶助对象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附件11)上签字,凭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原则上由扶助对象本人领取存折,本人领取确有困难的,写出委托书,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由委托人代领。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1日、10日前,县级、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件8)。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2)。
第二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扶助范围和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并处违法所得扶助金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变造、违法买卖特别扶助相关证明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规定,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应立即向代理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国家特扶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准确。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特别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个人档案由乡级统一保存管理,村、乡、县级均要建立特别扶助工作档案。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个人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表》;
4.申报人户口本、身份证、婚姻及生育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5.其它。
(二)工作档案:
1.村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5)其它。
2.乡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
(6)其它。
3.县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8)大事记(重要工作、活动、会议)。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特别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员)负责管理。
2.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伤残或死亡证明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为永久卷保存;特别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卷内材料,按主要内容规定顺序整理排列。
3.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村级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乡级、县级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表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1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
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13.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