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为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有效,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就字【2012】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地区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3年8月-2013年12月。
二、年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三、年审内容
(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三)就业困难人员变化情况;
(四)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四、年审机构
(一)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和认定为“其他”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
(二)吉林市区内各乡镇、社区办证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认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
(三)各县(市)就业服务局办证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年审提交材料
年审时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孩子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认定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提交正常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
六、年审程序
(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模块中完成,在“年审”模块右上角输入年审人员身份证号,点击“添加年审信息”按钮自动出现此人的年审信息,并自动检索此人就业、失业的情况。在“年审结果”中显示“不通过”时,系统自动将此人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打印的第七页信息清空),并由工作人员在第七页加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注明退出时间,在第十四页加盖“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专用章”,同时根据其正规就业、创业、灵活就业情况及系统提示完成信息更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五页进行打印;在“年审结果”中显示“通过”时,由工作人员直接在第十四页加盖“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专用章”,如提示有“灵活就业”信息更新时,需进行信息更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五页进行打印,在系统中,年审完毕后需点击“保存”按钮方可生效,未保存的年审信息无效。需要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年审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各乡镇、社区办证人员携带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办理。
(二)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模块中完成,系统自动检索此人就业、失业的情况,在年审结果显示“通过”时,说明系统中存在有效完整的就业、失业信息,工作人员需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五、六页信息进行比对,如有变更在相应页码上进行打印,在第十四页加盖“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专用章”;在年审结果显示“不通过”时,说明系统中不存在有效完整的就业、失业信息,工作人员需按系统提示将信息补充、更新,并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五、六页信息进行比对,如有变更在相应页码上进行打印,在第十四页加盖“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专用章”,在系统中,年审完毕后需点击“保存”按钮方可生效,未保存的年审信息无效。
(三)年审时,持证人员户籍发生变化的到新户籍地年审。学历、职业资格、常住地址、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打印。
(四)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文件规定,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予以注销: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移居境外的;4、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亡的;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各办证部门对于已注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及时进行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对于加强持证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未参加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将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充分重视此次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简便易行的年审操作方案,将年审精神及操作办法传达至每位办证人员,严密组织实施,保证辖区内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通过年审,采集真实可靠的数据,对于今后系统数据库正常运行维护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办理年审工作时,各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将持证人员实际情况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更新、补录有关信息,完善数据库,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积极开展年审工作的宣传。各县(市)区发证机构应在辖区内张榜宣传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可采取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持证人员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年审程序、年审机构和年审相关要求,保证年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并通知本辖区内持证人员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四)加强年审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年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在年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立刻上报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便于及时解决。同时对年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对年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发放、使用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