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1、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3、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公证后予以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