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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使用

发布时间:2016/12/13

1、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生效。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时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登记失业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3、  属于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核实情况后,将其基本信息打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一并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扶持政策类别。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

(九)失地农民

4、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6.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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