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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3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作为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在核实和认定的过程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7日以上;对公布的家庭收入情况无异议的,为其免费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凭《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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