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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20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8〕5号)要求,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和制度。加强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模式,提高执法效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动态监管、规范监督、效率优化”的工作目标,推进健康四平建设。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干预等。

1.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2.综合评价。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表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3.结果干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将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开展范围

坚持省卫生计生委“全覆盖”、“分布走”的工作原则,市县两级全部开展工作,逐年增加参加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一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全部参加综合评价范围,每年综合评价数量按照吉林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执法监督培训会议要求执行。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5%、10%、15%以上,争取到2023年达到30%以上的要求外。

四、评价结果上报

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监督检查、检测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检测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由系统计算产出。“标准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系统“监督执法”模块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并将数据交换到“信息报告系统”,在“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评价结果由“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出。“自建业务系统”用户使用全交换方式(监督检查、检测及综合评价结果记录全交换)或二次上报方式(监督检查、检测记录数据交换,综合评价结果使用“信息报告系统”副卡二次上报)上报评价数据。

五、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医政、基妇、中医、科教等科室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县级监督机构实施指导、培训和全市工作信息汇总上报。

六、工作安排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8年5月)。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制订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市卫生监督所对县级监督机构开展指导、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6-10月)。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期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卫生监督所适时赴各地进行督导和抽查,查看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10月)。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监督科,同时按要求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借鉴北京、山西、辽宁等12省(市)开展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经验,将此项工作作为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健康四平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新发展的探索和抓手,建立起疾控监督、医政、基妇、中医、科教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监督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将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与传染病防治国家监督抽检、“双随机”工作搞好结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监督机构要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并以此为契机,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逐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

(三)各级要重视信息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掌握传染病防治现状、突出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监督工作重点及建议。

联系人:王  玉

联系电话:0434-3266705

电子邮箱:jlspwl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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