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
二、申请条件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包含以下情况: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后,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后,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办理材料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景阳大路1199号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8:00
冬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00至17:30
六、联系电话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0431-88500413
七、办理流程.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