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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意

发布时间:2017/8/7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试运营满2年以上的证明
(3)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证明
(4)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证明
(5) 竣工文件
(6) 依法须有单项验收的档案、环保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7) 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8)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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