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8/7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试运营满2年以上的证明 (3)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证明 (4)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证明 (5) 竣工文件 (6) 依法须有单项验收的档案、环保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7) 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8)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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