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就业失业管理

发布时间:2019/9/17

一、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1、目的: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登记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可以按照职责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4、有效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全国通用。

 

二、失业登记

(1)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称、人员类别、现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专长、技能培训情况、失业时间和原因、原工作单位、择业要求、联系电话或联系人电话等。

(3)失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审核失业登记人员的材料;

2.指导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是对失业人员信息采集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在指导填写时应当按照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书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晰,表述的内容无歧义。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情况等情况与提供的材料一致。

3.办理失业证明
    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证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授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直接发放失业证明;一种是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申报,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发失业证明,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给个人。

4.失业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在做好失业登记相关材料整理归纳后,要将失业登记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录入失业登记的信息要做到真实全面、准确无差错、及时有效、与书面登记内容一致。同时在失业登记人员实现就业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服务。

失业登记业务流程:

1、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2、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3、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5、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迁入地户口簿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备案但无须更换。

6、 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的,凭原常住地的暂住证和《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7、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返回上一页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