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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纠纷的受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7/8/11

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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