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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22

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对象的认定

(一)服务对象条件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应具有我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老人, 重点优抚对象老人。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

3. 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失智老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需经过评估确认。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老人。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老人,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1.入住养老机构的;

2.已经享受失能照护保险政策待遇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登记备案,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审批公示。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需要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审批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有:服务对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子女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级民政部门复核。

3.复核认定。区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情况进行书面复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规范购买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服务、应急服务以及日间照料服务等。严禁以食物或生活用品代替服务。  

    (二)服务标准

参照附件《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三、规范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个人支付。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市、区按1:1比例承担。

(二)发放使用

补贴资金以养老服务券形式发放,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券补贴资金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不允许提取现金,老人当月未消费完毕的费用,可转到下个月继续使用,但不能累计到第三个月。按照实际消费额度与服务组织进行结算。

(三)资金管理

1.各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2.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上报的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本年度购买服务对象增减变化等情况,每年6月底前预先拨付到区级财政部门。

3.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区级匹配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4.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

四、规范购买服务招标采购

(一)服务主体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等服务主体提供。服务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二)招标采购方式

1.各城区、开发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资格为采购标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均有资格参与投标,中标服务主体不限制数量。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评价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主体名录,让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主体。应尽量提高覆盖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

3. 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中标主体的服务最高限价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购买服务评估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围绕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二)建立评估监管机制。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加强评估监管,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服务主体,要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健全诚信约束机制。服务主体如存在套取资金、隐瞒欺骗、未按合同履约、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普遍较低、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等严重失信行为,应按照《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予以惩戒。

    (四)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要随时审批认定。服务对象如出现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购买服务应自行终止。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及时下达终止提供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开展服务的服务主体,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服务主体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区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组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购买服务有序衔接。要在做好当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同时,必须保持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避免服务中断、服务差异对老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强购买服务政策宣传。要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宣传工作,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和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购买服务管理创新。要鼓励通过第三方组织参与服务对象评估认定和服务质量评价等,加强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券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3〕46号)同时废止。服务范围和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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