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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发展“枫桥经验” 促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18/8/10

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枫桥经验”,秉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通过矛盾纠纷的社会化治理,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党的十九大报告通篇贯穿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略。新时代,如何立足建设“平安四平”、“法治四平”发展实际,传承发展“枫桥经验”,把握“枫桥经验”新的历史特点,四平市司法局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规范机制和制度建设,采取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等措施,探索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传统“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加强组织建设,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组织司法所定期对调解组织情况进行清理和整顿,巩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消灭调解组织空白点;组织成立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目前全市已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109个,并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中心为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村居(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一是对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对素质低、能力差、不能发挥作用的予以了清退,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了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目前我市有人民调解员6732人,三年来共撤换人民调解员1570余人。二是将调解员培训纳入了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每年对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村(社区)调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三年来共培训人民调解员20余万人次,学习法律、法规100余部,有力地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三年来司法所宣讲法律法规1330余场次,受教育面达60万人次。近年来先后涌现出一批国家省市先进典型。  

三、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确保业务工作程序化。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所有的调委会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矛盾排查、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回访、总结评比等工作制度,实现了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工作职责“四上墙”。为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开展了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创建活动,评选一批规范化调委会。目前,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达到了“五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调委会印章、标牌、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统一”(印章、标识、程序、文书、标牌、徽章)。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书面卷宗,新增了人民调解口头卷宗,实现了人民调解业务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  

四、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法治化。指导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积极宣传《人民调解法》,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增强群众的法律水平,引导群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理、情相结合,达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三年以来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79315件,调解成功率达 98% 。  

1、强化预防。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乡镇、街道、部门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全面排查。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排查调处,做到纠纷苗头及时查,纠纷隐患重点查,易激化纠纷随时查,重大节日及敏感日期集中查,不漏村(社区),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积极调处。实行分级调处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社区)调委会调处;疑难纠纷由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专业纷纷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处。   

4、加强督查。一是领导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部门督查,对本行业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三是跟踪督查,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四是会议督查,县(市)区司法局每月、乡镇(街道)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报告分析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专人回访。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6、定期报告。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每周向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司法所汇报一次,司法所每月向县(市)区司法局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六、引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全面铺开。2010年以来,我市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突显人民调解在创新社会管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发展壮大,先后在矛盾集中、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了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商会、生态环保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3个,三年来调解各类纠纷347件。  

七、健全机制,畅通“百姓说事点”绿色通道。为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从2011年8月末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姓说事点”活动。活动中以“群众说事,干部理事、集体议事、诚心办事”为主要内容,使基层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化解,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建立“百姓说事点”架起密切联系群众、干部关系的“连心桥”。三年来,全市共建百姓说事点2171个,收集民生信息18702条,化解矛盾纠纷13713件,防止“民转刑”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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