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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房改门被勒令腾房

发布时间:2019/9/20

一对夫妇在一套单元房租住十年后,擅自在窗外加盖平房卖早点,还私自将窗改门。该房产权单位要求恢复原状未果,遂不再续约,并将该夫妇告上法庭。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该夫妇腾房。

徐某夫妇自2001年租用红桥区某小区一楼单元房,并与房屋产权人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每年续签一次。2010年夏天,徐某夫妇在窗外自建一间违章平房经营早点生意,为了进出方便,私自将阳台窗户打通改门。产权单位曾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原状,但徐某夫妇没有接受,双方发生争执。同年12月31日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约。随后,产权单位要求徐某夫妇腾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产权单位将徐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腾房。

产权单位诉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亦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确需拆改或改变用途应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而徐某夫妇在租赁期内违约,私自拆改房屋结构。租期届满,产权单位通知徐某夫妇不再续约并腾空房屋,但对方不予理睬。

对此,徐某夫妇辩称,其租赁诉争房十年之久,直至2011年5月底产权单位一直收讫他们所交的房租。双方虽然没有续签书面房屋租赁协议,但租赁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徐某夫妇称他们并没有改变诉争房居住使用的用途,只不过为了进出方便,将阳台的窗户打通改成了门。此外,徐某夫妇称,他们除该房外无房居住,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权单位是诉争房的权利人,对诉争房享有合法民事权利。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约,徐某夫妇仍继续使用诉争房,且产权单位收纳了徐某夫妇交的相关房租,此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故产权单位诉请徐某夫妇腾房,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鉴于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徐某夫妇别处有住房、具备腾房条件的证据,故产权单位应按规定为对方提供暂住所。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徐某夫妇将诉争房全部腾空交还产权单位;逾期不腾房,由产权单位在天津外环线以内为徐某夫妇提供房屋一间作为其腾房去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财产损失由徐某夫妇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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