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发布时间:2018/6/20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办理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
抵押人住所地的城区、开发区工商分局,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体地点详见本局网站地理位置导航栏目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六、联系电话      
详见本局网站便民服务电话栏目
七、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办理抵押登记,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或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要求的,要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