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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9/26

~ 申 请
(1) 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如下程序办理:
(2) 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查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
(3) 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逐级申请,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生育登记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指标期限
《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两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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