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许可条件及所需材料
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提交其它材料。
二、许可程序及步骤
审批办理程序:一是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二是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三是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四是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项目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三、 审查时限
1、程序3日。2、实体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