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类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可携带低保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窗口登记和结算,结算时可直接获得医疗救助金。
需转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应有县级定点医院开转诊单,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或转诊医院不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采取事后报销方式救助。救助对象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申请,乡镇(街)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保(农合)结算单据原件或其加盖公章复印件;
②医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适用未参保参合患者);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