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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下夫妻可生“三孩”

发布时间:2018/2/27

       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三章。在“生育调节”一章,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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