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4/6

 总  则

 

 本协会为:老年协会,是由本村(社区)六十

周岁以上老年人自愿组成,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五个老有”为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备案,接受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在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3、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4、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本村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六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  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理事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会长兼任),理事成员若干名。协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协会创收、会员交纳会费等。

第十条  本协会设立专门的帐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获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返回上一页